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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大V”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emc易倍体育 法院判决:向受害人道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6-19 19:20:30点击:

  emc易倍体育近日,会同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原告为知名人士王某,被告杨某是新浪微博上拥有几十万粉丝量的博主。事情起因系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了一篇点评原告王某的文章,点击量高达3000多次,导致大量网络用户对王某产生负面评价。王某遂诉至该院,要求杨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道歉公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翻看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查看了双方微博的相关信息及文章。考虑到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也考虑到引起的不良网络影响,承办法官一天之内多次跟双方电话了解情况,跟当事人释明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告知杨某基于其微博平台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在介入热点事件并公开发表意见时,应遵循消息真实、评价恰当原则,避免过激言论使他利遭受侵害。

  杨某接到电话后,立马赶到法院,称他并不知道自己无意中发表的一篇文章,竟然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其态度十分诚恳,且愿意跟对方赔礼道歉。承办法官当即又联系了王某的律师,跟他解释了杨某的行为及愿意和解的意愿。杨某认为其行为属于无意之举,王某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王某律师见杨某态度诚恳,便同王某协商同意减少精神损失费。

  由于原告王某及代理人在外地,为了方便当事人,减少群众的诉累,法官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通过多元调解平台进行调解,将“线上线下”模式相结合emc易倍体育,让原、被告双方在网上“相见”,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切实满足了多元化司法需求,让司法为民“触手可及”emc易倍体育。

  在调解过程中,杨某向王某出具道歉书,并当庭向王某支付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双方当事人纷纷为法院的办事效率点赞,并称会同法院两天之内高效化解了纠纷,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解难题。

  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触碰公序良俗的底线。

  本案中,被告杨某通过其“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言论,却未对文章中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emc易倍体育,致使原告名誉权受损。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更应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同时,受害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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