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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第五期:公司决议效emc易倍体育力纠纷规则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15 22:24:29点击:

  emc易倍体育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承审判经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普法在线》栏目,以法院人专业视角帮助大家归纳、梳理和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学习参考。

  基于我国大多数公司股权结构比较集中的现实,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冲突治理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公司治理的主要规范对象。少数股东的公平感、安全感与获得感更是资本市场法治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指标。

  公司决议是公司自治的起点,是股东之间利益博弈的重要体现。其效力问题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自治问题,还关系到股东、董监高等公司内部人的权利保护,更与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息息相关。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不仅是公司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还是股东制衡经营层、少数股东制衡多数股东权利滥用的诉讼利器。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公司决议效力规则便是其中的重要抓手之一。现结合审判实践对公司决议效力纠纷规则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体,需经正当程序与决策,方能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公司在召集、议事emc易倍体育、表决等程序上均有可能存在瑕疵。

  召集阶段的瑕疵包括无召集权人召集和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召集程序要求会议由合法召集人作出召集决定并通知每个成员参会。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归属及多个主体间的先后顺位。若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召集权范围外的主体召集,或者违反召集权顺位的主体召集,均构成无召集权人召集的程序瑕疵。

  合法有效的通知包括在通知方式上,采取可以收悉的有效方式送达;在通知期间上,依照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在通知内容上,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待决事项等;通知对象上,应通知到全体与会成员。若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未对与会成员进行有效送达;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通知内容与决议内容不符,有遗漏;未对与会全体成员进行通知,均够成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程序瑕疵。

  议事阶段的瑕疵包括会议未实际召开、未达出席应定人数、主持人瑕疵、无会议记录等。依法召开的会议是形成合法有效决议的前提。

  实际召开会议是公司决议正当程序的基本准则之一。会议是否实际召开需要结合会议记录原件、与会人员签名是否真实有效等综合认定。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出席人数所代表的表决权数的最低比例,若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违反该最低比例,则不具有作出该决议的合法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的主持人担任主体及多个主体间的先后顺位。若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在范围外的主体主持,或者违反顺位的主体主持,均够成主持人瑕疵的程序瑕疵。

  表决阶段的瑕疵包括无表决权人表决、议案未经表决、未达多数决比例、非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议案经过表决才能形成公司决议,表决方式的瑕疵影响公司决议的效力。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表决权主体,若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无表决权人参与表决,构成瑕疵。

  公司决议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议案经过讨论,根据会议上赞成或反对的表决结果,判断公司意思是否形成。若议案未经表决,则丧失成为公司决议的正当性基础。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决议形成的比例,若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emc易倍体育,达不到该比例,构成瑕疵。

  若公司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则该决议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或可撤销。程序瑕疵的严重程度不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在程序上,若未召开股东会、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不符规定、表决结果未达规定比例等,上述情形约束甚至剥夺了股东的表决权,程序瑕疵严重,足以对决议效力产生实质影响,应认定该决议不成立。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上述情形程序瑕疵一般不足以对决议效力产生实质影响,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撤销权的行使有60日的除斥期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若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没有妨碍股东公平地获知消息及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该瑕疵的存在并不会改变公司决议的原定结果,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此种情形下,股东请求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公司决议不仅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公司决议实体瑕疵包含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事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司法奉行公司自治原则,除部分强制性规范外,相关法律规定将大量内部治理权利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款授权给股东自行安排,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权利。若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构成公司决议实体瑕疵。

  公司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没有进行详细列举。实务中,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的情形内容多种多样,如是否侵害股东的法定权利及个人利益,是否在公司的具体事务上违反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且不断涌现新类型,应对具体情形作出逐一判断。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emc易倍体育。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问题涉及到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边界。新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瑕疵效力规则进行体系更新,引入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三分法”效力体系,并未将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列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实务中,有不少股东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对该类诉讼,应依法驳回股东对公司的起诉。

  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发展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公司股东会根据各股东之间的信任、奉献及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决议,只要该股东会决议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司法就应尊重公司通过内部自治解决问题所作的努力、形成的决议,不应过分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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