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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保护妇女儿童emc易倍体育权益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03 21:01:57点击:

  emc易倍体育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总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广大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宿州中院和市妇联联合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马某某(女)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女朱某甲和次女朱某乙。2012年7月16日马某某与朱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两女均由朱某某抚养,无需马某某支付抚养费。2019年7月,马某某将朱某甲从朱某某处带走随其生活。2021年11月23日,朱某甲被诊断为患有I型糖尿病。因病情治疗的需要,朱某甲出院后需不定期检测血糖变化情况,并需要长期注射门东胰岛素和甘精胰岛素以控制血糖,同时每天三餐及睡前需要饮用牛奶以补充营养。马某某起诉要求变更朱某甲由其抚养,并由朱某某给付其在2019年至2021年因抚养朱某甲所支出的费用及一次性给付朱某甲2022年至2025年的抚养费216000元,此后由朱某某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朱某甲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经法庭询问,朱某甲表示愿意继续跟随马某某生活。

  马某某主张变更朱某甲抚养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结合马某某主张的朱某甲日常治疗和补充营养等方面的支出情况及其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应票据载明的款项支出数额,从切实保障朱某甲正常生活和维系日常治疗所需的角度出发,将一审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调高至2600元/月,并且考虑到朱某甲的血糖情况处于随时变化状态、其病情的不稳定性及可能存在随时复查或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朱某甲在病情反复时能够及时接受正规治疗,判令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先行一次性给付朱某甲两年的抚养费62400元。

  马某某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多次向市妇联反映,要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市妇联接到马某某的反映后,就案件处理问题向宿州中院发送了《关于切实保护困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建议函》。宿州中院对于本案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妇联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旁听案件庭审并充分听取意见。判决作出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向市妇联反馈,并与市妇联共同协调跟进判决的履行情况。市妇联向宿州中院发送了《关于马某某案件办结情况的反馈》,载明:马某某对判决结果很满意。本案宿州中院和市妇联联动通过旁听庭审、个案会商等方式,结合具体情况调高抚养费标准并判决提前支付抚养费,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困境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郭某某(女)与谢某某于2015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两子女。郭某某曾于2022年3月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子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郭某某再次以谢某某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以郭某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二人离婚。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谢某某确实对郭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谢某某向郭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婚姻关系中存在家暴行为的,如一方起诉离婚不准予离婚,可能导致家庭暴力持续存在。因此,在受家暴一方表明离婚态度时,法院亦应对家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不准郭某某和谢某某离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谢某某确实存在家暴行为,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郭某某和谢某某离婚,避免了郭某某在病态的婚姻关系中继续遭受伤害,保护了郭某某的合法权益。郭某某同时也向妇联组织反映要求维护妇女权益,市妇联就该情况与宿州中院联系并持续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宿州中院高度重视并充分听取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emc易倍体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某某(女)与阚某某于2014年6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子阚某甲,现随阚某某生活。王某某腿部存在残疾,阚某甲系肢体壹级残疾且患有脑瘫。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离婚、阚某甲由阚某某抚养。

  王某某两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仍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应视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离婚。关于阚某甲抚养问题,阚某某多次表示阚某甲是“累赘”,不想要这个孩子。阚某某母亲也表示其需要照顾阚某某父亲(肢体二级残疾),无力照顾阚某甲,如果法院判决阚某甲由阚某某抚养,会将孩子送至福利院emc易倍体育。王某某亦坚决不同意抚养阚某甲。法院判决王某某和阚某某轮流抚养阚某甲,每人抚养三年至阚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

  本案系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案件,该未成年人因脑瘫导致肢体壹级残疾,且眼睛存在先天性疾病,需要抚养人付出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会给抚养人精神和心理带来极大的压力,很难保证能长期在生活上给予被抚养人较好的照顾。本案阚某甲的父母确实存在抚养困难的情况,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把握裁判尺度,合理确定抚养方式,判令阚某甲由父母轮流抚养,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朱某某(女)与刘某某于2011年1月举办婚礼,后生育三子,于2016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朱某某常年在家操持家务养育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朱某某起诉与刘某某离婚,并主张刘某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和刘某某均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因朱某某前后生育三子,且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故刘某某应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在婚姻关系中,普遍存在女方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孩子、老人等情况,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自我发展空间不免受到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中,朱某某在家庭中负担较多家务,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判决刘某某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对女性放弃工作在家劳作的情况给予了正向的评价,切实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郭某某(女)与苗某某于2005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共同财产有房产三套。郭某某与苗某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苗某某与其他数名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郭某某曾于2021年起诉与苗某某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未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郭某某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苗某某在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数名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酌定郭某某分得80%夫妻共同财产,苗某某分得20%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案中,苗某某在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数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存在严重过错。法院根据苗某某的过错程度,判决郭某某分得80%财产,苗某某分得20%财产,不仅对婚内出轨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也保护了郭某某的合法权益。

  华某(女)与席某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因席某家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后席某仍继续对华某进行家暴及骚扰,造成华某精神恐惧,华某因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华某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席某对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席某对华某进行骚扰、接触。

  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一方被另一方施以暴力行为的情况常有发生,如不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手段予以干预,受害方的身体、精神很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法院依据华某的申请,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的保护了华某的人身安全,充分保障了华某的合法权益。席某和华某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和平分手emc易倍体育,协议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张某某(女)与尤某某于2016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9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19年10月生育尤某甲。2020年7月,张某某与尤某某登记结婚,现张某某起诉与尤某某离婚。

  经二审法院调解,尤某某自愿和张某某离婚。尤某甲由张某某抚养,尤某某每月可利用周末时间探望尤某甲四次,在不影响尤某甲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每月将尤某甲接走随其生活一至两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了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旨在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或短暂的共同生活等方式最大程度上降低离婚给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本案中,尤某某和张某某的纠纷通过调解,详细约定了尤某某探望尤某甲的时间、方式和条件,将尤某某与张某某的离婚对尤某甲成长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周某某为15岁未成年人,2023年10月放学途中驾驶两轮电动车,撞上正在行走的户某某,造成户某某受伤及手表、衣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户某某起诉主张周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某某的监护人长期外出务工,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不到位,导致周某某在未满法定年龄的情况下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上路,与行人发生碰撞,引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周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意识。

  家庭教育令是以促进家庭教育和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等为目的的司法文书。通过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程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教育未成年人,纠正未成年人违法或不良的社会行为。具体到本案中,通过向周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可督促周某某的父母提高对周某某的关注,加强对周某某的教育引导,及时改正周某某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李某某(女)与何某某是夫妻关系,何某甲是二人之女,一直随李某某一起生活。何某甲的生活、医疗及教育等开支绝大部分都是由李某某支出。何某甲以何某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起诉何某某主张抚养费。

  何某甲跟随其母李某某生活,而何某某并未完全履行向何某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故何某甲主张何某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何某某每月向何某甲给付抚养费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主张父母给付抚养费。依据上述规定,抚养子女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因父母之间是否离婚受影响。本案中,何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虽仍处于存续状态,但何某某未完全履行对何某甲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何某某向何某甲给付抚养费,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徐某某(女)自2020年5月在某营销策划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22年12月向徐某某发送转岗通知,徐某某收到通知后即向相关负责人表明其已怀孕,不同意调岗。2023年1月,该公司发布通知决定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关系。徐某某申请仲裁主张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获支持,后徐某某不服仲裁并提起诉讼。

  该公司在徐某某怀孕的情况下,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徐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现实生活中,女性经常因怀孕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被不合理调岗或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案中,某营销策划公司因徐某某怀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宿州中院和市妇联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以期对公众的行为起到导向和引领作用,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宿州中院和市妇联会继续加深联系,持续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出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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