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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体育范志毅败诉揭秘:法院尊重新闻规律和法律理念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1 07:32:00点击:

  emc易倍体育12月1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的官司败诉。据称,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首次胜诉。据了解,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先进的法律理念,在这起官司的胜败之间起到了重要作用。

  12月19日,参加完加的夫城队与布里斯托尔城队比赛后的范志毅,被当地球迷投票评选为本场比赛的最佳球员。

  此前一天的12月18日下午1时许,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状告文汇新合报业集团侵害其名誉权的官司败诉。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官司起因于今年夏季国内媒体关于国脚涉嫌的报道。

  6月14日,《体坛周报》在“某国脚涉嫌”的报道中援引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说,6月4日的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

  6月16日,作为本案被告的《东方体育日报》在题为《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的报道中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文章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本案原告范志毅。文章同时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国家队其他队员的反应,还引用了网友的文章,并注明还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

  此后6月17日、19日,《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和范志毅本人没有的声明;20日,《体坛周报》对出自不实消息来源的报道声明道歉。

  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所谓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文中言道:“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不想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方体育日报》6月16日《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的报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经过5个月的审理,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对范志毅要文汇新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

  据称,这次是媒体首次打赢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名誉侵权官司,而范志毅则成为第一位状告媒体的败诉之人。自1985年以来,此类官司国内曾有十几起,无一例外均以媒体败诉而告终。

  12月19日,《东方体育日报》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在西安他下榻的宾馆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胜诉的秘诀。

  “一个人名誉是否受损,标准应是社会公众对此人的评价是否降低。过去媒体被诉侵权官司,往往是原告说媒体的报道让他名誉受损,精神遭受痛苦,公众评价降低,不用举证就定了案。法官往往很少考虑媒体的意见。媒体又苦于想不出办法来证明对方的公众评价是否降低。”富律师道出了以往媒体多败诉的原因。

  这次《东方体育日报》首次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获取了一份公证证据,用以证明范志毅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因为《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而降低。富律师说,这份证据被法院采信是胜诉的关键。

  9月,富律师把15名球迷请到上海球迷俱乐部,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进行了公证。调查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体坛周报》报道所写某“国脚”指的是谁?结果大家都回答说是范志毅;其次将《东方体育日报》刊发的四篇文章给球迷看,然后让他们选择,这些报道是说范还是说范没,球迷都回答说,emc易倍体育报道说范没有。

  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这份证据。判决书中说由卢湾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这份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emc易倍体育

  本案审判长、上海静安区法院吴裕华法官说,emc易倍体育法院没理由排除这一证据。法院对这份公证证据进行了审查。法律也没对公证证据作禁止性规定。

  此外,本案中的证据优势显然在被告一方。原告方提供和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只有一份。被告方提供和被法院采信的证据有7项之多。

  本案庭审中法庭调查时间大约20分钟,辩论时间则长达约两个半小时。法官没有限定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时间。富律师说,法官让律师放开说话,直到不愿说为止。

  庭辩焦点直指新闻规律。原告在起诉中说,被告以未经核实的消息为新闻来源,直接点名原告系传闻中涉嫌的球员,违反了新闻真实、准确、客观三个原则,报道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故意炒作,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

  富律师说,原告认为被告的第一篇文章已构成侵权,后面的报道不能改变第一篇文章所造成的伤害。他说,被告进行的是连续、求证式的报道,这是新闻报道中非常普遍的规律。

  被告的这一观点在判决书中得到了体现。判决书中说,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客观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就本案而言,不应将该组报道割裂。

  判决书中写道,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显然,被告的理由一定程度上再次被法官吸收。

  吴裕华审判长认为,新闻真实理论上讲不可能恢复完整的客观真实。一次审判如果找到了客观真实,应该说是十分偶然的,因为证据不可能恢复历史的原状。按照媒体的调查只能报道到这里,就是新闻真实。

  因为被告《东方体育日报》引用了《体坛周报》未经核实的报道,而《体坛周报》的这篇报道后来又被证明不实,富律师说,原告就此认为被告是传播谣言,应和捏造谣言者负同样的责任。他说,这是不对的。只要有客观的新闻来源,被告就没有责任,也不应强求被告去尽核实的义务。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也不违法。判决书的理由之一就是,本案争议的消息来源并非被告主观臆造,且从其文章结构和内容看,旨在连续调查“传闻”的线公众人物应容忍轻微侵权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范志毅诉媒体侵权案一审宣判后,这段判词立时成了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有专业人士言道,读懂这段判词才能真正明了,法律理念是决定官司胜败的内在因素。

  12月19日晚6时许,开完会刚刚回到办公室的本案审判长、上海静安区法院吴裕华法官告诉记者,因为一直找不着感觉,合议庭法官花了两个月时间,判决书才最终定稿。

  公众人物为什么要对轻微损害容忍与理解?吴裕华审判长说,这段判词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这一比较先进的理念,所以有人说判词大胆。

  所谓“微罪不举”就是,媒体的报道可能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如果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而不应去追究媒体的责任。比较这一理念,法院判词里加上了“即使”、“可能”两个词。

  这段判词是判决书中的精华,吴裕华审判长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在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监督权;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中,审核媒体侵权的标准应‘严格’,对一般公民间名誉侵权标准则可‘宽松’。所谓‘严格、宽松’是说,同一类案件媒体可能就被认定为不侵权,公民之间可能就被认定为侵权。”

  吴裕华审判长认为,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世界杯、关注中国足球队,如果《体坛周报》报道之后没有媒体去调查,直到现在还不知道范志毅是否,那对球迷是不公正的。这样的背景下,不众人物是谁,都应优先保护监督权。

  这段判词宣判前在法官间引起很大争议。有人说它是多余的话,既然说被告没侵权,还讲这段话干什么?宣判后有人质疑法官:“既然侵权,为什么又要别人容忍?”

  尽管这样,这段多余的话还是被写进了判词。吴审判长认为,法院除了审判之外,还应对社会正气、起引导作用,对同类案件给所谓的公众人物一个指导性意见。

  因为范志毅现在国外无法直接联系,他的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聂鸿胜律师还不能确定范是否继续上诉。聂律师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显然还不服输。

  关于法院采信的被告方抽样调查的公证证据,聂鸿胜律师坚持认为,这一证据的内容和结论有异议,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用这份材料说明范志毅的社会评价未受影响不妥。他说,这个问题应当这样看,在媒体辐射的范围内,只要有一个人因为看到报道后,对范志毅的评价降低了,就构成侵权。

  聂律师说,现在看当初出台的是个假新闻,那么转载媒体应该是一种什么态度,是不是有了这个消息马上就报道出来,然后再继续跟踪调查下去进行报道。他认可一方面可以这样做,但问题是“度”怎么把握。

  他说,前面有人造假,也承认是造假。那么传播谣言的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对于可能涉及某人名誉的事情,应当慎重,可以在得到消息后先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要急于见诸媒体。

  富律师直言,此案判决书中使用了很多新闻概念。如果这些思路能被更多的法官接受,新闻官司将会大大减少。

  吴裕华审判长也认为,媒体被诉侵权官司胜少败多的问题的确存在。一方面是法官不懂新闻规律所致,另一方面也有社会对媒体要求太高的因素。

  不过,这个案子能否对其他类似案件产生影响,目前还很难说。据记者了解,一个生效判决被收进最高法院每年的公告里后,才对全国的法院有一定的约束指导力。(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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