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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体育媒体解密报道的法律底线_网易新闻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0 05:01:42点击:

  emc易倍体育近日,上万份美国外交电文被媒体公之于众,这种毫无保留的泄密方式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那么,如此的解密性报道有没有边界?而美国媒体报道政府秘密文件,到底受不受约束?[详细]

  并不是关在堡垒里能得到的。它还依赖于我们这个自由制度的价值。为了保障表达的自由和民众知情的权利,一个不受压制的、顽强并且无所不在的新闻界,必然会遇到权势方的刁难……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社论作者或者专栏作家的意见,它还保护信息的自由流动,从而使公众可以了解政府及其作为。——1971年联邦法庭古尔芬法官评述道

  1971年美国发生五角大楼泄密案后,最高法院并没有对这个案件发出一份裁决书,而是每个官各自写下了自己的意见,官波特·斯德沃特的意见,表达了最高法院的共识。他在意见书里声明,“只有充分获得持批评态度的大众意见,才能保护政府的价值体系。所以,嗅觉灵敏、无所不晓,并且充分自由的新闻界本身,对实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目的至关重要。”他说,“没有一个自由的、获得了充分信息的新闻界,就不可能有脱离蒙昧的人民。”

  雨果·布莱克官更是措辞激烈地说,对之前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做出的暂时性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都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他说,国父们在宪法里建立的新闻自由,其目的是“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他说,“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详细]

  美国新闻制度的游戏规则是,若媒体触犯法律,确实泄密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政府是可以起诉追究法律责任,但必须是在媒体确实发表了违法泄密的东西以后。这是一种事后追诉惩罚的制度。政府不可以有禁止报纸发表消息的动作,不可以搞预检。道理很简单,事后追诉是由法庭来做出判断,法庭只有在可能的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才可能接受指控,立案审理;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来确立新闻标准,所以事前预检在制度上不容许存在。

  在官道格拉斯的意见书里,他说,发表五角大楼文件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冲击,但是这不是对新闻界实行预先约束的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政府压制新闻界,约束信息流通。”他回顾历史说,国父们确立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为了防止有权势的人,利用早期反颠覆、反诽谤的法律来惩罚信息的传播。他说:“政府内部的秘密性,本质上是的,是在维护官僚系统的过错。对公共议题的公开讨论和争辩,对我们国家的健康,至关重要。”[详细]

  在美国,明确要求人们接受约束的,只有法律。而和英国等多数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没有《保密法》。同时,政府部门的保密分类标准,从来也不是国会确立的,也没有经过法庭来鉴定判断是否合理。emc易倍体育

  美国保密分类标准在历史上是通过总统行政命令所确立的。1953年11月5日,艾森豪威尔总统发布行政命令10501号,命令对行政分支下属机构的文件实行保密分类。至于发生泄密事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能够依靠的,也只有1917年的《反间谍法》。[详细]

  而根据三权分立原则,成文法律只有国会才有权力建立,而对法律的释和强制执行标准的解释,由司法分支即法庭通过判案来进行。在对《反间谍法》的司法解释上,1971年五角大楼泄密案发生后,法院认为,媒体有权利、也有能力自己判断。对媒体和美国民众来说,政府对自己的文件的保密分类,是为了政府自己的运作,他们可以根据这种保密分类来控制政府机构内部信息的流通,控制信息传达范围。这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用这种保密分类来约束民众的知情权,这就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分界。而由此延生而来的《反间谍法》从来只针对通常意义的间谍案,从来没有用于针对新闻和出版。

  在《纽约时报》的陈述中还提到1917年国会通过反间谍法的情况。原法案文本中有一条,是授权总统在战时有权禁止发表和交流被认为能被敌方利用来危及的消息。这一条在国会通过前被删除,因为国会认为这一条款就相当于政府有权对新闻界施加“预检”。在1953年和1957年麦卡锡主义风行之时,有人想把反间谍法扩大到新闻界,都遭到了国会的拒绝,认为这是宪法所不能接受的。[详细]

  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后,当局唯一能够做的是惩罚主动自首的泄密者艾尔斯伯格,因为艾尔斯伯格是明知故犯地违反了作为国防部雇员承诺遵守的保密规定,把不能泄漏,不能复制的政府秘密文件复制多份,未经允许交给了国防部之外的人。emc易倍体育联邦大陪审团同意起诉艾尔斯伯格犯下了偷盗罪和共谋罪。由于艾尔斯伯格在绝密文件泄密上只是提供给媒体,司法部在法律的范围内很难更重地惩罚他,很难起诉他犯下间谍罪,emc易倍体育正当政府部门在他个人行为上寻找更多问题时,水门事件爆发。

  水门事件调查中曝光,尼克松当政的白宫建立了一个调查泄密的专门机构,“管子工小组”,该小组在企图给艾尔斯伯格找茬的过程中,采取了夜闯艾尔斯伯格的精神科医生办公室,窃取艾尔斯伯格的病历等不正当行为,被法庭认定政府有不正当行为企图平民,从而驳回了对艾尔斯伯格的指控。[详细]

  由于第一修正案,预先禁止对于美国媒体来说基本不存在,但在理论上也并不绝对。193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尼尔对明尼苏达一案的裁决中,对政府阻挡报纸发表某文章的权力,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该判例在后来几乎成为新闻报道平衡国家利益的参考。

  尼尔是尼阿波里斯当地一家反犹报纸的发行人。由于主要刊登恶意诽谤文章,遭到地方检察官指控,此案经过激烈的司法较量后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5比4的裁决。首席官C.E.休斯代表法庭多数写的裁决书里承认,言论自由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但他谴责之前地方法庭对尼尔的败诉裁决是一种“事实上的预检”。他说,即使是那种专门恶意地炒作丑闻的人,也有新闻自由的保障。在他起草的裁决书里,有一段话成为后人唯一可以看作是衡量预先禁止令合法性的话:“没有人会反对说,政府可以阻止报道那种实际上会妨碍征集军队,或者有关出征日期,部队人数和地点(的消息)。”[详细]

  最终这段话,成为后人对媒体禁制的要求标准。报纸文章的“泄密”必须到了就像公布军队行动日期、人数和地点那样的程度,政府才有“预禁”的合法理由。这就是所谓尼尔标准。到1971年,尼尔标准已经实行了40年。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前一个月,最高法院首席官还在一件案子的裁决中重申了该标准,对任何企图预先禁止新闻的合宪性,必须施加严格的限定。

  1971年五角大楼案中,官布列南认为,对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发出的临时禁制令就是错误的。他在自己的意见书中表示,下级法庭和上诉法庭的总共19个法官,在处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几乎都判断失准。他为以后的判断提出了这样的标准: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政府必须证明,发表这样的新闻将“不可避免地、直接地、立即地”造成这样的灾难,相当于使已经在海上的船只遭遇灭顶,否则,就没有理由发出禁制令,即使是临时的禁制令。根据这样的标准,他说, “在本案中发出的所有禁制令,不管是什么形式的,都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详细]

  通过以1971年美国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件的辩论和审判,美国司法界和公共对于解密报道的边界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媒体报道自有其一套准则,除非泄漏具体军事行动,造员伤亡,否则司法部门将无权干涉媒体出版。政府只能寻求调查并起诉内部泄密工作人员,不能阻止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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